创业加盟“网红”连锁店 当电子棋牌 - 权威信誉综合棋牌电子游戏推荐心被不良商家“套路”--健康·生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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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棋牌 - 权威信誉综合棋牌电子游戏推荐(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王先生在外打拼多年后萌生了自己创业的想法,经过考察,他认为KTV行业前景较好,于是与几个好友商量后合伙加盟了某KTV品牌。王先生与KTV品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这是由品牌方提供的制式合同,签约时品牌方未就合同内容对王先生进行任何说明,并在合同里直接约定“如果加盟方退出,加盟相关费用一律不退回”。王先生担心自己经营不善,便将顾虑告知对方,对接人员告诉他“如果不加盟可以随时退出,相关费用也可以退还,不必有所顾虑”,并表示现在加盟再赠送啤酒。于是,王先生与KTV品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因与合伙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半年后仍未能成功开店,因此向KTV品牌方提出退出加盟并要求对方返还加盟费。品牌方却告知,因为合同已有约定,如果此时退出加盟,不仅相关费用不退还,还需承担违约金。王先生这时才发现自己被套路了,于是将KTV品牌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相关加盟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KTV品牌加盟方签订的合同中相关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是品牌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合同订立之初,品牌方未对涉及王先生重大利益的相关条款进行合理说明解释。“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还加盟费”的条款无疑加重了王先生的合同义务,明显有失公平。对此,我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创业者往往因为经验不足,或是没有认真审核而忽略了一些合同陷阱,在后续维权中陷入被动局面。在加盟过程中,加盟者应当仔细查看相关条款和内容,对合同进行尽量明确、详细、规范和可量化的约定,特别是对于关键合同条款或较易发生争议的条款,包括被特许人店铺选址、装修要求、相关证照办理、开业条件、保证金返还、双方间经营利润的提成、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详细的约定,以预防可能引发的争议。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合同是否约定冷静期,投资人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但冷静期设置的期限不宜过长,若双方之前对冷静期并无约定,则一个月的设置时间是比较合理的,此外还要考虑投资者是否利用了品牌方的相关经营资源。

  在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中,特许人为吸引客户,往往会在宣传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夸大行为。若特许人的不实宣传行为足以导致被特许人做出加盟的决定,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民法典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此情况均有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