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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海淀公安分局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出示: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接到报案后按照治安案件立案;2、被诉处罚决定,证明被告作出处罚的日期以及向原告履行送达程序;3、传唤证,证明被告对原告依法进行传唤;4、迈克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履行程序;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被告作出处罚前依法告知原告其享有权利;6、到案经过两份,证明到案情况;7、彭蓉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报案人陈述;8、迈克手机内提取的涉案信息,9、聊天记录,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被告处罚正确;10、工作说明,证明被告通知原告家属情况,程序合法。同时,被告出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作为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律规范依据。
原告迈克诉称,2015年3月12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原告认为上述处罚决定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原告以“多次发送淫秽、恐惧信息,干扰彭蓉正常生活”的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原告与彭蓉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通过微信交流恋爱,基于恋爱中建立起的信任关系,相互自愿发送私照,并非淫秽信息;被告也未对彭蓉进行恐吓,并没有干扰彭蓉的正常生活。被告未查清本案事实即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予撤销。二、被告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因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三、被告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在没有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严重违法,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期限内,原告迈克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出示:1、被诉处罚决定,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2、谅解书,证明被告认定事实错误,原告与彭蓉是恋人关系,相互自愿发送私照共享,非淫秽信息,原告与彭蓉因感情纠纷发送信息希望与彭蓉面谈,非恐惧信息,彭蓉事后也予以谅解,原告所受处罚较重;3、原告与彭蓉微信聊天记录,4、彭蓉个人私照,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与彭蓉是恋爱关系,双方通过微信自愿互发私照共享学习和生活,并非淫秽信息;5、证人赵×出庭作证的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6、证人石×出庭作证的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7、杨隽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与彭蓉是恋爱关系,原告对待感情认真,性格和善、简单、质朴,发微信要求彭蓉面谈为恋爱中的正常合法行为,原告积极、上进、热爱中国,是优秀的外国留学生;8、郭慧珊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9、唐家勇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10、王姗姗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11、李媛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12、彭川珊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13、廖宁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14、徐云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以恋人对待彭蓉,彭蓉有过错,原告刻苦上进,本身比较优秀,原告不了解中国式恋爱,与彭蓉交往存在文化差异,原告受处罚太重;15、张勇教授来信,证明原告性格沉着冷静、害羞,所受处罚较重。
2015年3月6日13时许,彭蓉向海淀公安分局海淀派出所报警称,其于2015年1月18日至今,多次被他人用其“私密”照片相威胁,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彭蓉向海淀公安分局提供其与迈克的微信聊天记录。当日,海淀派出所将此案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2015年3月11日,海淀公安分局对迈克进行了传唤,并于当日对迈克、彭蓉进行了询问,取得了对上述人员的询问笔录。海淀公安分局从迈克的手机内提取了涉案信息,包括迈克和彭蓉的微信身份信息、彭蓉的照片等。海淀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迈克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15年3月12日,海淀公安分局对迈克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对迈克处以行政拘留5日。迈克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13时许,彭蓉向海淀公安分局海淀派出所报警称,其于2015年1月18日至今,多次被他人用其“私密”照片相威胁,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彭蓉向海淀公安分局提供其与迈克的微信聊天记录。当日,海淀派出所将此案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2015年3月11日,海淀公安分局对迈克进行了传唤,并于当日对迈克、彭蓉进行了询问,取得了对上述人员的询问笔录。海淀公安分局从迈克的手机内提取了涉案信息,包括迈克和彭蓉的微信身份信息、彭蓉的照片等。海淀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迈克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其享有的相关权利,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15年3月12日,海淀公安分局对迈克作出京公海行罚决字〔2015〕002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查明:2015年1月18日至今,违法行为人迈克(英文名:MICHAELFRANDSEN)在海淀区清华大学内,通过微信多次发送淫秽、恐惧信息,干扰彭蓉正常生活,后被抓获。以上事实有迈克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迈克行政拘留伍天。现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迈克不服上述处罚决定,诉至原审法院。
迈克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受案登记表中记载的彭蓉报案内容与事实不符,彭蓉与上诉人一直保持亲密关系,不存在其所称的上诉人自2015年1月18日至今多次利用私照相威胁,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之事实。此外,上诉人与彭蓉之间相互发送的个人隐私照片并非淫秽信息。再次,彭蓉本身存在过错,不能片面将上诉人向彭蓉发送的要求与其见面之信息定性为恐惧信息;2、被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未能为上诉人提供合格的翻译人员,海淀公安分局提供的文件中也没有显示翻译人员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3、被诉处罚决定幅度过重,上诉人之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取得彭蓉的谅解,海淀公安分局仍对上诉人作出拘留5日的决定,明显失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直接改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迈克向原审法院提交下列证据:1、被诉处罚决定,证明海淀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2、谅解书,证明海淀公安分局认定事实错误,迈克与彭蓉是恋人关系,相互自愿发送私照共享,非淫秽信息,迈克与彭蓉因感情纠纷发送信息希望与彭蓉面谈,非恐惧信息,彭蓉事后也予以谅解,迈克所受处罚较重;3、迈克与彭蓉微信聊天记录,4、彭蓉个人私照,以上证据证明迈克与彭蓉是恋爱关系,双方通过微信自愿互发私照共享学习和生活,并非淫秽信息;5、证人赵×出庭作证的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6、证人石×出庭作证的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7、杨隽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迈克与彭蓉是恋爱关系,迈克对待感情认真,性格和善、简单、质朴,发微信要求彭蓉面谈为恋爱中的正常合法行为,迈克积极、上进、热爱中国,是优秀的外国留学生;8、郭慧珊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9、唐家勇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10、王姗姗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11、李媛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12、彭川珊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13、廖宁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14、徐云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迈克以恋人对待彭蓉,彭蓉有过错,迈克刻苦上进,本身比较优秀,因不了解中国式恋爱,与彭蓉交往存在文化差异,迈克受处罚太重;15、张勇教授来信,证明迈克性格沉着冷静、害羞,所受处罚较重。